在香港出售大麻二酚 (CBD)產品的法律難題

香港在近年興起含有大麻二酚 (CBD)的護膚品及保健品,據稱可以有放鬆身心、保護神經、改善皮膚發炎、抗氧化等作用。大麻二酚提煉自大麻,但不含任何麻醉或精神科成分。

根據香港法律,如果產品含有大麻二酚,本身未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然而,假如產品內含有四氫大麻酚 (THC),此成分則屬於《危險藥物條例》定義下的大麻。任何商家如在知情下售賣含有THC的產品,則可能被控以《危險藥物條例》下第四條的販毒罪。

對相關商家而言,困難之處在於:即使他們曾委派外國的化驗室抽樣測試相關產品是否含有THC,而化驗結果為“未能偵測” (None Detected),始終實驗室的測試依然有誤差 (Margin of error),例如化驗室的誤差或是 0.001微克,則假如產品其實含有0.0001微克的THC,根據香港法律,產品依然屬於毒品。即使只有極其微量的THC,依然違法,而根據目前提煉技術,似乎從大麻提煉CBD時,難以完全確保不含任何THC。

而近期警方及海關對相關商家的高調拘捕行動,正凸顯售賣相關產品的法律風險。然而,即使如此,究竟如果是極度微量的THC,而基本上不可能令任何人產生迷幻作用或影響健康,有否可能是法律下的抗辯理由? 而對相關商家而言,假如已獲得外國化驗室的報告,說明在產品的樣本未能偵測任何THC,又是否抗辯理由?

本行律師正部分代表商戶處理相關法律事宜,並曾向資深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在合適情況下,或會代表相關商戶向控方作出書面陳述,或在法庭抗辯提出法律觀點。

如你也面臨相關法律問題,你可盡快聯絡本行以考慮進一步法律工作,以保障你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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