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律師接受《明報》訪問,講解電影《梅艷芳》相關的商標訴訟法律問題。節錄如下:
// 已故歌手梅艷芳胞兄梅啟明自稱為「梅艷芳」名字註冊商標,民事控告電影《梅艷芳》的電影公司安樂影片侵犯商標,高院早前剔除梅啟明申索。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答就本案引申的法律疑團。
問:法官陸啟康在案中提到,本案帶出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梅啟明是否真正擁有「梅艷芳」的商譽(goodwill)。商譽是什麼?
答:商譽是無形的資產,是能讓消費者辨識的品牌,即使相關品牌未註冊成商標,如遭他人假冒,商譽擁有人依然可以根據普通法提出假冒訴訟(passing off)。//
全文請造訪 《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