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每年平均有超過10,000宗交通意外,其中牽涉超過20,000傷亡人數。假如交通意外成因是因為其中一位涉事司機的疏忽,傷者或死者的家屬可能可以向相關司機、他們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以及(如司機當時在工作) 僱用他們的公司索償。
假如傷者當時在工作期間,傷者亦同時可以由律師代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索償。
絕大部分傷者或家屬都沒有遭遇交通意外的經驗,亦沒有打官司或聘請律師的經驗,以致他們存在不少誤解,錯信了違法的索償代理或所謂「公證行」的評估,而放棄或喪失了索償的權利。
交通意外後受傷,傷者及其家屬需要做以下事情:
- 在安全情況下立即報警;
- 盡快接受醫生診治及治療,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 向警察錄取證人口供 (Pol. 154);
- 與律師會面,了解索償程序並由律師代表索取醫療報告及警方文件;
- 由律師撰寫律師信予對方司機,第三者保險公司,及僱用他們的公司等;
- 如對方承認責任,由律師與對方司機,第三者保險公司,及僱用他們的公司等就賠償金額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
- 如對方不承認責任,或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考慮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索償。
值得留意是,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尤為重要,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
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賠償金額一般分為幾個項目:
- 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 (PSLA);
-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用等)。
賠償額需要由律師翻查案例評估,例如本行律師之前處理一宗牽涉行人過馬路被撞的案件,傷者因意外骨裂,取得超過60萬的賠償。當然,每宗案件牽涉的案情以及傷者的情況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而本行律師會為每一位當事人進行詳細評估及分析。
另外,本行主任陳柏豪律師有多年擔任律政司外聘檢控官及刑事律師的經驗,經手檢控與抗辯「不小心駕駛」等案件數以百計,熟悉刑事程序及警方處理案件的流程。憑著這些經驗,我們往往有獨到的觀點協助意外索償的傷者,協助傷者與警方積極跟進案件以及了解檢控進度。
除了陸地上的交通意外,香港四面環海,市民常坐船出海。如在海上遭遇交通意外了例如撞船事故,傷者同樣可以向疏忽的船長及其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索償。程序與陸地上的交通意外類近,主要分別在於除了與警方溝通外,索償時亦需要向海事處索取涉事資料。
本行早前就一宗撞船意外,為傷者成功向疏忽的船長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索償,追討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 (PSLA) 及收入損失等賠償,亦為被撞的船主向對方就船隻損毀的維修費用向對方索償。